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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格放寬 中南部有房 也可租公宅

台北市長柯文哲(右)與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(右二)日前參訪興隆公共住宅。(本報資料照片)中國時報【陳芃╱台北報導】

台北市長柯文哲定下4年蓋2萬戶公共住宅的目標,都發局同步修正承租規定。除了將承租家庭年所得從125萬放寬至144萬左右,也開放在北北基桃以外地區有房產者申請,但房地總價值不得超過876萬元。

都發局近日公告修正《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》,根據原規定,承租者本人、配偶,和戶籍內直系親屬、配偶都不能擁有住宅。但過去常有民眾反映,名下房屋遠在中南部,現在北市求學、就業,希望能申請公宅。

考量類似情況,都發局決定放寬規定,只限制不得在台北、新北、基隆和桃園持有住宅。不過,租戶在中南部擁有的房產總價值,須低於北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不動產金額,以今年標準來看,即不能超過876萬元。

修正的社宅出租辦法規定,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公尺(約12.1坪)、戶籍也不在該處,視為無自有住宅。都發局說,考量民眾因為繼承、共同持有,實際僅擁有幾坪產權,根本不符居住需求,所以放寬相關限制。

柯文哲曾說要提高公宅租戶的收入限制,以免變成「貧民窟」。未來家庭年所得條件將從40%分位點提高至50%分位點,以去年統計來看,所得在144萬元以下的家庭未來都能申請。

為避免民眾簽約放鴿子,這次修法也新增「停權條款」,因故無法簽約可申請延期1次,若再放棄,3年內都不能申請北市公宅。都發局表示,社宅出租辦法修正案現正徵求外界意見,接下來還須送法務局,年底前應可經市政會議通過實施,將從下一批招租的公宅開始適用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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